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3, 2023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3年3月9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建设;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修缮、维护;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宣传、研究、交流、人才培养、成果出版等;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等予以补助;
(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其他事项。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做好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项目的审核立项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传统工艺类项目的发展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项目教学和研究,推动研学点或基地认定工作;
(四)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民族宗教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违法行为;
(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的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及管理工作;
(十)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并引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一)对已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通过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数据库、档案库;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保护专项经费,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整理、保存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以及传承人掌握的相关知识和技艺;
(三)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实施展示展演性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场地、资金等支持;
(四)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市场需求的代表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制定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旅融合发展的产品和服务;
(五)对代表性项目集中、资源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探索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
(一)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二)对省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三)对市级、自治县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综合性展示场所。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展示场所、传习场所或传承基地。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场所建设、设施配套、宣传推介、产品营销、金融信贷、技术支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定展,定期设立流动展、临时展,以现场展示、过程展示等方式,全方位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公园、广场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可以用以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工作室,组织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通过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方式,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传承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基地。
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保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方式,资助学生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支持利用自治县县庆、牛王诞、盘王节、七月香壮家戏水节等节庆活动,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模式,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展示场所,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产品,形成地方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品牌。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列入备选名录。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具有世代传播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传承谱系清晰;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在本地有较大影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
(二)在所传承项目所属领域和流传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三)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传承谱系以及师承脉络、学习、实践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所掌握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一)以传承人名义申请教学、传习等场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技艺和现代媒体推广技术;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活动场所、经费等方面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自愿申请不再担任代表性传承人的;
(四)丧失传承能力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经评估不合格,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符合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保护单位进行补助、奖励及资格认定等的依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歪曲、贬损等行为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