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陈列馆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宣传、保存和传承。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展示场所、传习场所或传承基地。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场所建设、设施配套、宣传推介、产品营销、金融信贷、技术支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