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建设;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修缮、维护;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宣传、研究、交流、人才培养、成果出版等;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等予以补助;

(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