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5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4年11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虽然已转为国有或者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对本市辖区内的城中村及其周边低效、零散的连片区域,通过拆除新建、整治提升和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改造开发的行为。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
(二)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综合环境;
(三)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国家、省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专项债券等地方政府财政资金;
(三)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清单,并及时公开。
城中村改造方案编制、补偿方案确定应当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规模和改造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明确城中村改造相关的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依据。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以公开方式净地出让。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可以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
个别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调查结果应当在属地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以及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并将补偿方案在拟改造土地所属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后续方案的调整、公布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补偿安置一律按照经公布的补偿方案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被征收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不交出土地,且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集体土地是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集体土地不是宅基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且补偿费用已足额支付或者已足额公证提存的,市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不动产权权利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取得安置房的权利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可以凭身份证明、补偿安置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资料依法办理安置房分户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实施代管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代管的补偿实行专项管理,补偿的货币应当专款提存,补偿的物业资料应当专卷存档,并尽职履行保管职责。
城中村改造涉及住房搬迁安置的,应当优先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做好安置房选址和户型公示,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保障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新建或者改建工作。
支持安置房的建设与保障性住房政策相衔接,鼓励将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可以转为保障性住房。
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实施前,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体检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确定整治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筹措等事项。
鼓励专业机构承接城中村日常物业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城中村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共建,加强整治提升成果后续管理运营及维护更新。
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不动产权利人、社会力量等改造资金共担机制。
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时,实际使用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承担房屋管理维护责任。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前,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成果。
(一)欺诈、胁迫;
(二)侵犯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
(三)伪造或者变造数据、文件;
(四)散布虚假信息;
(五)受贿、行贿;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