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指引和标准,以安全优先、整洁规范、功能完善、美观舒适为原则实施改造,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管理。
鼓励专业机构承接城中村日常物业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城中村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共建,加强整治提升成果后续管理运营及维护更新。
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不动产权利人、社会力量等改造资金共担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