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一般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支持安置房的建设与保障性住房政策相衔接,鼓励将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可以转为保障性住房。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