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已依法补偿的不动产,原权利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原不动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补偿安置协议对办理原不动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且补偿费用已足额支付或者已足额公证提存的,市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不动产权权利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取得安置房的权利主体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可以凭身份证明、补偿安置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资料依法办理安置房分户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