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范围和布局、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时序、运营管理模式和资金平衡等内容。拆除新建类项目的改造方案,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整治提升类项目的改造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以公开方式净地出让。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可以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