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符合法定情形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集体土地是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集体土地不是宅基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