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由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行。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一卡通应用、优化应用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服务、管理,以及应用技术支持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政务和数据、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一卡通应用服务相关工作。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监管、协调工作。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和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在政务服务跨境办理、社会保障卡跨境应用方面的合作,探索构建社会保障卡跨境通用管理机制,推动一卡通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应用,提高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一卡通跨行政区域合作,推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实现同城待遇。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规范办理流程,统一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公开社会保障卡经办业务的办理指南、服务网点等信息,完善基层服务网点,多渠道提供申领、挂失、补换、注销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办理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区办理。
社会保障卡业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以及经办窗口等渠道办理。
持卡人可以在合作金融机构中自愿选择、更换金融机构。鼓励合作金融机构为持卡人提供不变更银行账号的换卡服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一卡通应用目录,明确应用场景和应用场所。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级一卡通应用目录基础上,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拓展应用领域,编制市级一卡通应用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一卡通应用目录开展应用和服务。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不得新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发放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融合使用,支持社会保障卡加载使用相关服务功能。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
(二)办理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人力资源业务;
(三)在医疗机构办理挂号、诊疗、住院、结算、缴费等就医全流程事项,查询电子病历和电子档案等居民健康信息;
(四)使用已加载交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入场使用等文旅体育场所服务;
(六)其他列入一卡通应用目录的服务事项。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一卡通在高速铁路、民航等领域的应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和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功能等集成到社会保障卡,便利相关人群持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领域享受相应的优待、优惠。
鼓励工资待遇发放、个人所得税退税、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办理。
推动社会保障卡关联机动车电子驾驶证等电子证照应用。
政府部门能够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电子证照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个人提供实体证照或者纸质复印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为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应用场所、服务网点、线上平台和电话热线等,提供用卡咨询、业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加载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按照规定和合作协议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经办及应用推广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相关管理办法。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拓展一卡通应用领域,开展便民服务、惠民消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违法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需要采集、查询、调用、共享持卡人个人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未按照一卡通应用目录开展应用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相关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为持卡人提供相关查询服务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出租、出借、买卖社会保障卡的;
(二)冒领、冒用、盗用、骗取、截留、非法扣押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三)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将前款有关处罚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法律、法规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财政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除合作协议的,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衔接;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持卡人做好社会保障卡更换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衔接,不得影响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监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处理;给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