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由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办理新增社会保障卡业务或者解除合作协议。

解除合作协议的,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业务衔接;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持卡人做好社会保障卡更换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衔接,不得影响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监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处理;给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