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企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按照一卡通应用目录开展应用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相关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为持卡人提供相关查询服务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