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遴选金融机构开展社会保障卡业务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的规范管理。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加载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按照规定和合作协议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经办及应用推广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相关管理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