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5年1月10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范围内设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照明设施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其井箅、井盖。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行业相关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监控和智能交通设备管线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地下综合管廊管护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公路范围内自有窨井盖以及路灯设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城市道路范围内自有窨井盖以及路灯设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供水、排污、排水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旅游景区、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广播电视等单位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通信管理机构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窨井盖产品质量。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处置辖区内安全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保障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鼓励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创新,提高窨井盖安全性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一)窨井盖应当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位移、防异响、防滑动等功能;
(三)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一点二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四)窨井盖表面应当标明安全管理责任人名称,窨井盖旁可以安装耐久性的二维码标识,包含窨井盖属性、编号、承载等级、执行标准、井盖直径、制造厂名或商标、生产日期、安全管理责任人名称、报修电话等信息;
(五)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应当避免安装在车轮轨迹处;
(六)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使其符合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不得损坏、擅自移动窨井盖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一)窨井盖所有权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有多个产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所有权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二)窨井盖权属不明的,实际使用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有多个实际使用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实际使用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其他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三)新安装的窨井盖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属于前款第一、第二项情形,窨井盖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分工。
(一)建立日常巡护制度,配备专门巡护人员,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鼓励采取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进行线上智能巡护;
(二)建立工作日志,对日常巡护、报修抢险、紧急救助等工作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三)建立管理档案制度,完善窨井盖档案信息更新机制,确保窨井盖信息完整准确,并及时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四)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窨井盖报修专线电话,实时接收窨井盖报修抢险、坠井紧急求救、投诉举报等信息,并及时指挥线下工作人员有效处理;
(五)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并在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加强巡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七)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统一回收处理;
(八)对废弃、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九)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告知有关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窨井盖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督促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有施工养护要求且需保通的,应当进行钢板覆盖保通;不能立即处置的,应当先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六小时内修补恢复;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沉陷、凸起、盖座差超标、井盖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
(三)窨井盖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报区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将处置结果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且安全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向可能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发函征询,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拆除、封填、修复等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