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巡查发现窨井盖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完成后恢复原状: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有施工养护要求且需保通的,应当进行钢板覆盖保通;不能立即处置的,应当先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六小时内修补恢复;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沉陷、凸起、盖座差超标、井盖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

(三)窨井盖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成。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报区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将处置结果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