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巡护制度,配备专门巡护人员,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鼓励采取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进行线上智能巡护;

(二)建立工作日志,对日常巡护、报修抢险、紧急救助等工作和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三)建立管理档案制度,完善窨井盖档案信息更新机制,确保窨井盖信息完整准确,并及时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四)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窨井盖报修专线电话,实时接收窨井盖报修抢险、坠井紧急求救、投诉举报等信息,并及时指挥线下工作人员有效处理;

(五)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并在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加强巡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七)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统一回收处理;

(八)对废弃、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九)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告知有关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窨井盖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机制,督促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