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一)、(三)、(五)、(六)、(八)项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