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体育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5
- Articles
- 55 articles
(2024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工作,统筹、协调、管理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消防救援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本辖区内的体育发展,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体育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赞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
各级体育总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辖区内体育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从业人员能力培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各类体育组织与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等各行业领域社会组织加强合作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本市加强体育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育中华传统体育非遗传承人和传承基地,支持建设体育博物馆、陈列馆。
本市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应用,培养体育科技人才,推动开展竞技训练、科学健身、运动处方、运动康复、体育装备制造等领域的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积极推动建立区域性体育工作协作机制,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都都市圈建设等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强与相关市州体育工作的规划衔接、政策协同、项目合作、人才交流和资源共享。
Chapter 2全民健身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市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
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公众提供健身技能传授、健身活动指导、健身知识宣传等志愿服务。
Chapter 3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和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学校、家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其中,在校期间参加体育锻炼不少于一小时。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为在园在托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依法优先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鼓励退役运动员、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员等参与学校体育课后服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抽测工作。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体操等基础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以及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Chapter 4竞技体育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业余体校、新型体校建设,支持业余体校、新型体校建设高水平运动训练基地。
市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梯次衔接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探索义务教育阶段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灵活学籍制度,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招收、引进和协同培养。
鼓励体育运动学校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合作办学。支持学校、社会体育机构等共建联办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运动员享有平等权利。
本市应当依法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对优秀运动员在本市落户、升学、就业、就医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为退役运动员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职业体育俱乐部、赞助职业体育联赛等方式参与职业体育。支持职业俱乐部多元化发展。
本市建立健全基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单位向职业俱乐部输送人才的激励机制。
Chapter 5体育赛事
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以竞技性为主的市运动会、市残疾人运动会和市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鼓励各县(市、区)积极申请承办。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和提供相关资源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育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利用既有场地资源完善赛事项目布局,推行绿色低碳办赛,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拟在本辖区内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参赛方以及观众等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相关规则,履行相应义务。各类体育爱好者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高自治管理水平。
赛事活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积极推动体育赛事无形资产开发,依法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徽记、吉祥物、口号、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
Chapter 6体育产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依托体育场馆、专业楼宇、产业园区等载体,引进和培育体育市场主体,因地制宜促进体育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
市和县(市、区)体育、商务、文广旅等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体育消费促进政策,培育体育消费品牌和新兴场景,发挥体育赛事活动的引流效应,激发消费活力。
鼓励依托体育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场馆运营权、赛事招商等体育要素资源面向社会公开交易。
Chapter 7体育场地设施
市和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有关详细规划以及开展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划设计审核时,应当征求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鼓励在符合相关规划及交通、市容、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街旁空间、桥下空间、滨河空间、地下空间、屋顶空间和其他可利用空间建设社区运动角等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在公园绿地依法依规植入体育场地设施,因地制宜布局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及不同类型的体育公园。
鼓励根据空间特点设置标准场地或者非标准场地,满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的需求。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造、运营。
公共体育场馆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疏散能力,配置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
公共体育场馆、体育经营场所应当加强急救安全保障,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保证体育设施、器材、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示急救治疗设备位置。
大型体育场馆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周边资源,建设具有国际水准、功能复合、业态集聚的文商旅体综合体,完善安全、环卫、交通等公共服务功能。
公办学校应当在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公众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
Chapter 8监督管理
经营国务院体育部门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范围内的体育项目,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
市和县(市、区)体育、教育、住建、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场所的消防安全、建(构)筑物结构以及体育设备、器材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鼓励依托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体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