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体育事业经费,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市和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工作,统筹、协调、管理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体育工作,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
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将运动健身纳入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消防救援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本辖区内的体育发展,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体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