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鼓励在符合相关规划及交通、市容、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街旁空间、桥下空间、滨河空间、地下空间、屋顶空间和其他可利用空间建设社区运动角等体育场地设施。

鼓励在公园绿地依法依规植入体育场地设施,因地制宜布局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及不同类型的体育公园。

鼓励根据空间特点设置标准场地或者非标准场地,满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的需求。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造、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