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空间布局和配套建设,形成覆盖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和满足赛事、竞训、健身的体育基础设施体系。

市和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有关详细规划以及开展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划设计审核时,应当征求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