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5
- In force from
- April 2, 2025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13年6月17日拉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2月27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民族、宗教、城市管理、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和城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城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Chapter 2保护
核心保护区为围绕八廓街为主体形成的历史文化中心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米;大昭寺广场周边建(构)筑物高度应当与核心保护区保持一致。
老城区其他区域为保护缓冲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2米。
老城区保护缓冲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
对不符合老城区总体风貌的现有建(构)筑物逐步拆除、改建,具体方案由老城区保护机构提出,按照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老城区内传统建(构)筑物、古建大院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
对影响老城区市政市容和行人安全的危旧传统建(构)筑物及危险建(构)筑物,老城区保护机构应当组织鉴定,确需整修的由所有权人予以整修。
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整修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尚未申报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文化、历史、纪念意义的古建大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管理。
Chapter 3管理
(一)随意丢弃垃圾;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倒、乱排污水;
(四)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发放促销传单;
(六)使用高音喇叭及其他噪音扰民行为;
(七)损害市政公共设施及绿地、道路等;
(八)占道经营、堆物作业等;
(九)户外放养宠物或者畜禽;
(十)燃放、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一)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所销售商品及服务未明码标价的。
Chapter 4利用
老城区保护机构根据项目目录,合理安排老城区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并予以公告。
(一)开办工艺品陈列室、展览馆、博物馆等文化旅游场馆;
(二)无污染传统民间工艺品及旅游产品制作;
(三)开办民俗客栈、旅馆、饭店等服务场所;
(四)开发传统饮食业、开展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
(五)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六)其他应当鼓励的经营项目。
老城区保护区内门牌、街道名称、旅游标志、保护标志、店铺招牌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一)私自拆改、架设电线;
(二)在公共用地或房顶上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外观墙壁、梁柱、门窗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其他破坏传统民居的行为。
老城区内传统民居所有权人利用传统民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老城区保护机构备案。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