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老城区保护机构,老城区保护机构为拉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老城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民族、宗教、城市管理、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和城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城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