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老城区内不得有下列影响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随意丢弃垃圾;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倒、乱排污水;
(四)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发放促销传单;
(六)使用高音喇叭及其他噪音扰民行为;
(七)损害市政公共设施及绿地、道路等;
(八)占道经营、堆物作业等;
(九)户外放养宠物或者畜禽;
(十)燃放、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一)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