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老城区内的传统民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架设电线;

(二)在公共用地或房顶上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外观墙壁、梁柱、门窗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

(四)其他破坏传统民居的行为。

老城区内传统民居所有权人利用传统民居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老城区保护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