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7, 2024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5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4年8月28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城市建成区、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公路用地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实物载体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科学统筹、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户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益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五)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使用时间,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实施。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或者被撤销、注销之日起十日内将大型户外广告拆除、清理。
举办活动时设置的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许可期限与活动期限相适应,最长不超过一年,设置人应当自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拆除、清理。
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设置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