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科学统筹、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户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益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