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受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五个工作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