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及其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等影响城市市容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限期维修或者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