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五)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