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50 articles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会应当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工会应当加强数智化建设,提高服务职工能力和水平。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维护下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Chapter 2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乡镇、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村、社区工会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工会组织关系、经费收缴关系,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查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撤销的,或者因所在单位终止、撤销等原因相应撤销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继续保留。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同意,有关工会组织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也可以从工会女职工委员中选任。
Chapter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五)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平均工资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停工停产三十日以上的,其具体实施方案及停工停产期间的职工待遇,应当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接受所在地工会的指导。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聘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有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按规定进行监测,并定期将监测结果和职业病发生情况向工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Chapter 4基层工会组织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以上企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工会有权对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年内可以合并使用,其工资等待遇不受影响。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发放履职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工会组织确定。
Chapter 5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足额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支持县级以上各级工会与税务部门合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立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组织加强工人文化宫、职工书屋等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划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开立的银行账户。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相应的经济活动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机关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工会平等协商。
侵占工会财产、经费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