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五)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