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违法招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改正。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平均工资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