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制定、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有权对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