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6,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13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29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并指导、协调、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物、民族与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应用于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中,提高消防安全的科技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
Chapter 2火灾预防
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程序办理。
消防救援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布局与建设应当纳入消防专项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资料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道路,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归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一)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已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除外;
(二)定期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并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接入城市智慧消防综合管理平台;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合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纳入日常网格化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历史文化街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品。
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建筑兼具居住、办公等其他功能的,在各功能区域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居住场所应当设置独立疏散设施。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管理能力,配套建设消防救援站,督促园区内相关单位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
化工园区内的单位应当结合生产工艺流程配备相关消防设施、器材,控制使用明火。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其装置或者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在轨道交通的乘客疏散区内设置商铺、临时摊点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前款所述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并建立台账。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
(三)沿街商铺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阁楼、夹层等场所;
(四)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不得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的使用功能。
鼓励新建、改建超高层建筑增设干式消防供液干管。
鼓励超高层建筑顶部平台建设消防自动化无人机场,接入消防接处警系统。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或者商住楼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等易燃助燃气体、压缩气体以及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的经营点、储存点。
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鼓励住宅区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的设施。
村(居)民自建房提供他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或者单层居住人数超过三十人的建筑,每个楼层至少设立两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二)经营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与住宿部分隔开;
(三)在建筑内部不得使用易燃的装修材料;
(四)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在开展农村电网改造时,应当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消防产品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后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在维修后的产品上张贴维修标识,标明维修单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规定内容。
Chapter 3消防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站等重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镇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人员、装备和执勤管理所需经费,支持村级微型消防站建设。
相关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专职消防员的待遇。
Chapter 4灭火救援与监督
在发生火灾且情况紧急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协助火灾现场扑救:
(一)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
(二)医疗救护单位应当迅速到场实施救助;
(三)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火灾扑救市政公共供水、用电;
(四)供气、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切断起火建筑的气源、电源;
(五)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保障消防人员、车辆、装备、物资的运输;
(六)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调集园林绿化洒水车等供水装备;
(七)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
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船舶)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艇)和抢险救援车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损耗情况报告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后,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具有特定情形的一般火灾事故,市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
(二)通航水域内船舶以及设施发生的火灾;
(三)因燃油燃气、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等爆炸引发的火灾;
(四)铁路、民航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者未设置独立疏散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安装可联网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自动切断装置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期对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标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维修后的产品上张贴维修标识、标明规定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