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