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有避难层(间)的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并确保避难层(间)与其他部位之间的防火分隔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不得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的使用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