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并纳入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

专职消防队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