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7月30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建设生态、安全、可持续水循环系统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统称,包括绿化屋顶、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滞留塘、雨水湿地、雨水管渠、行泄通道和生态护岸等。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负责辖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治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海绵城市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主要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
(一)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逐步完善,能力提升;
(四)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雨水积存、滞蓄和利用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雨水调蓄等设施,增强雨水消纳能力;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统筹考虑周边雨水消纳,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等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城市海绵体功能,提升周边区域雨水滞蓄能力;
(四)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五)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其他要求。
(一)改造现有雨水管网和内河排涝设施,提高雨水排放能力;
(二)改造现有城市内涝积水点,实现城市内涝积水点动态清零;
(三)增加可透水铺装面积比例,延长降雨产流时间;
(四)统筹周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需求。
不涉及供应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或者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设计,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对相关专业施工图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
列入豁免清单类型、区域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Chapter 3运行与维护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相关管理部门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三)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交付的,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四)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设施和有关资料交付运行维护责任人。
运行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一)制定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开展人员培训;
(三)对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进行标识;
(四)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五)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其他要求。
委托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受托人员或者单位的具体管理责任等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运行维护责任人履行运行维护职责。
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和监督,配合做好易涝点海绵城市设施的检查、维护、清疏、监测。
(一)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其他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鼓励、支持相关单位、机构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