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本市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排水管网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相关管理部门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三)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交付的,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四)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设施和有关资料交付运行维护责任人。
运行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