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妨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改动、移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原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原有相同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