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建设生态、安全、可持续水循环系统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统称,包括绿化屋顶、透水铺装、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滞留塘、雨水湿地、雨水管渠、行泄通道和生态护岸等。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