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三)城市防洪排涝设施逐步完善,能力提升;

(四)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