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鼓励、支持科研人员、教师和学生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依法申请专利,按照相关规定对获得授权并转化运用的专利给予相应奖励。
Chapter 2专利促进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促进专利的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率运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及其他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利,以及国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转让重要专利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利分析评议。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专利分析评议机制,防止技术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机制,定期发布导航成果,促进成果应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和个人提供专利法律咨询、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
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等专利转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鼓励高等院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培养专利专业人才。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和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专利服务机构建立产业联盟,开展专利资源共享、协作运用和联合维权,加强专利创造与运用,促进专利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项发明专利最低不少于四千元的奖金,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低不少于一千五百元的奖金;
(二)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采纳而完成发明创造的,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三)将该项专利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专利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四)利用该项职务专利作价投资的,从该项专利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五)将该项专利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依法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促进专利资源的共享和转化运用。
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通过自主生产、技术合作开发或者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专利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专利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Chapter 3专利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除外。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人不得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专利的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专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专利纠纷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消除隐患提供指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名录,技术调查官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一)对参展项目的专利权状况开展展前审查,督促参展方对参展项目进行专利权状况检索;
(二)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与参展方约定专利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设立展会专利权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接受投诉,并将投诉的相关资料依法报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专利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完善专利保护机制,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专利权识别、投诉应对、快速维权等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化解专利纠纷。支持和指导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调解组织,依法开展专利纠纷调解。
专利纠纷经过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支持仲裁机构建设专业化知识产权仲裁平台和仲裁员队伍,提升专利纠纷仲裁能力。
鼓励企业联盟、行业组织、律师协会建立区域性、专业性专利保护和协作机制,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