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1,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4年5月8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化管理区域包括:洛阳市城市区、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车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停车自治,保障基本停车需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道路停车秩序,查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以及用地保障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停车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Chapter 2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县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依法增建停车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划定临时停靠区域,设置学生出入隔离安全通道,安排专人维护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医院周边划定临时停靠区域,安排专人维护秩序。医院内部应当通过设置独立进出口、实行车流单向通行,保障就诊需求停车供给,打通内外部交通循环。
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与景区承载量相匹配的停车设施、临时停放区域。景区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停车管理。
鼓励住宅小区周边商业、办公等区域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共享停车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共享停车协商机制,组织、协调共享停车事宜。
新建停车设施应当配建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停车设施安装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
Chapter 3停车设施管理与服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停车设施终止营业的,应当告知备案机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价格。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利民惠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并提前一个月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救援车、行政执法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公共停车场应当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实时在线传输停车信息。
鼓励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系统。
(一)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
(二)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公示价格、泊位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四)维护和管理停车场标识和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五)对车辆停放在场地内发生损坏、物品丢失等情形,积极配合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4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车辆违法停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或者由乡镇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停放行为信息采集,移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查处违法停放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引导;
(二)将车辆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上,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顺行方向停车;
(三)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四)燃油车辆不得占用新能源车辆充电车位,新能源车辆充电完成后及时驶离充电车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顺行方向停放车辆,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驶离的,服从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擅自在道路泊位外停放车辆;
(二)擅自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
(三)擅自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杂物等障碍物;
(四)损坏道路停车设施、设备;
(五)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擅自利用公共场地收取停车费;
(七)在道路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销售、修理、装饰、清洗等经营性活动;
(八)擅自在道路范围内设置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客运站点、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公共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区域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道路交通状况,设置临停快走区域。
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活动场地周边划定临时停车区域。
Chapter 5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
(一)机动车车道、消防通道、盲道;
(二)人行道内、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三)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门厅、楼梯间;
(四)其他禁止停放的区域。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维护。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