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