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

(二)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公示价格、泊位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四)维护和管理停车场标识和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五)对车辆停放在场地内发生损坏、物品丢失等情形,积极配合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