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3年12月28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遗址类博物馆、纪念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在重点时段和重要节日期间面向社会进行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村(居)民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消防公益宣传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Chapter 2消防安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查处文物建筑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应急管理、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林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电力、科技、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承担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Chapter 3火灾预防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属于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宗教活动或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宗教活动用火应当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有专人看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大风天气用火;
(二)鼓励使用电子蜡烛灯、电子香等电子产品替代明火;
(三)用火器具、长明灯、蜡烛的底座防护措施以及放置香、灯、烛的供桌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
(四)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应当独立设置;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非文物建筑内集中使用,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一)除用于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禁止设置其他电气设备、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用电结束后应当切断电源;
(二)禁止架空敷设电气线路;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四)配电线路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的敷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六)夜景照明、亮化、装饰等工程使用的灯具禁止直接安装在文物建筑上,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停放,指定专人负责看管,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集中充电装置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
农村消防水源的位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宜设置在文物建筑周边。
文物建筑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者木结构文物建筑,非消防用电负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二)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业等活动;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四)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五)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品存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实行限量领取;
(六)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七)需要动火作业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配置灭火器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确认无遗留火种;
(八)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
(九)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方案,设置明火摊位时应当在安全区域内集中管理,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拆迁费用由文物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费用由违法建筑的责任人承担。
文物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文物建筑新入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Chapter 4灭火救援
其他文物建筑应当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器材装备。
管理机构应当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的重点时段制定专门预案。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