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二)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业等活动;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四)搭建的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五)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品存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实行限量领取;

(六)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七)需要动火作业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配置灭火器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确认无遗留火种;

(八)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

(九)法律、法规中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