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查处文物建筑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应急管理、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林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电力、科技、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